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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家口学院委员会 关于成立党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5-30 17:13:36   点击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关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健全党员培训机制,规范组织发展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中共张家口学院委员会党校,并审议通过了《中共张家口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请认真学习,切实促进我校党校事业科学发展。

 

 

附件:中共张家口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

 

中共张家口学院委员会

2014530

中共张家口学院委员会

党校章程

2014527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共张家口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为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章》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制定党校有关规定;配备党校领导干部;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学校党委应定期研究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常务副校长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等重要工作和事项。校务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副校长的副书记、分管团学工作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校办公室主任、365备用地址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校团委书记组成。

第八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与365备用地址合署办公。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以学习宣传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中心,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以举办培训班、开设党课、开展实践活动为主要形式。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学习基本知识与研讨理论相结合。

第十条  党校要加强党建理论研究,着重围绕高等教育和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行政的决策服务。学校应在党校申报科研立项及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党校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聘请校内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到党校授课。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对授课教师的政治思想、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党校要加强教材和信息化建设。党校的教材由学校党委审定。建立“网上党校”等新媒体学习平台,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党校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党校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考核。学员参加党校培训情况,要装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  党校经费从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需由党校校务委员会提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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