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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家口学院委员会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1 09:11: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现代教育事业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必须在上级核定的职数内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365备用地址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工龄和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提任中层领导正职,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其中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正职的,一般应有教学单位领导职务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行政)正职的,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文化程度。

(三)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行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党委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合格)以上。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提任教学单位中层副职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365备用地址根据工作需要、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和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365备用地址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 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校级助理;

(三)中层领导干部;

(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校级助理;

(三)中层正职;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365备用地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对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成员人选,可由365备用地址推荐,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投票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中层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原则上按13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365备用地址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365备用地址汇报,经365备用地址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校级助理;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

(四)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审计室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365备用地址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检监察审计室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365备用地址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常委会成员中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学校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会成员的意见,或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党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365备用地址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材料等)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六条 中层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党、团、工会组织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届中调整实行委任制),党委职能部门干部实行委任制,其他岗位均实行聘任制。聘任可用直聘、选聘、竞聘等形式,聘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层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情况作为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选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以选举形式产生的领导职务除外),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延长试用期或免去试任职务。试用期满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高于25%但未达到33%的,延长试用期半年至一年。不称职率高于33%的为考核不合格,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365备用地址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从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宣布任职决定。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正职的任职由365备用地址负责人陪同有关校领导到任职单位宣布;中层副职的任职由365备用地址负责人到其任职单位宣布。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宣布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中层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三年,除特殊情况外,干部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应超过六年。

校团委、工会的任期分别按各自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聘任制中层领导干部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一般不再聘任。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一般情况下,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365备用地址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和民主测评;测试方式分为笔试和面试。通过资格审核者,可进行笔试和面试,也可直接参加面试;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专家评审方式确定人选参加面试答辩。

面试设立评委会。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的面试评委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的面试评委一般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管人、管财、管物等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六年的,应当进行交流。属于重点交流职位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四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交流的干部在宣布任职后七个工作日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一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及其365备用地址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在职工年度考核中,凡有一年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六)在领导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到33%,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工作程序:

(一)365备用地址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免职、辞职、降职的意见;

(二)党委常委会讨论作出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决定;

(三)有关校领导或365备用地址与拟免职、辞职、降职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发文免(辞、降)职,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八条 加强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365备用地址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校党委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校纪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实行365备用地址、纪检监察审计室、人事处、校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365备用地址召集。

第六十二条 校党委及365备用地址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各部门、单位的科级干部,由365备用地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选拔任用学校党委管理的附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365备用地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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