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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5 10:10:4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严格党员标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认真做好党员评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是各级党组织评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力戒评议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二章 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三)平等对待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都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根据现阶段高校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和特点,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评议。
  第六条 针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党员,评议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对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是否廉政勤政,是否坚持党内双重组织生活等。对普通党员重点评议是否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在工作、学习中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在参加党内生活中的表现等。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议。
  第八条 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支部正式党员总数的5%左右。
  预备党员只参加评议活动,不评定等次。
  第九条  每年的评议工作一般安排一天左右的时间,在寒假前结束。
  在职党员的评议可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
  第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评议的,应在其返回后进行补评。对长期驻外党员,党支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尚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按期返回所在支部参加评议。如有特殊困难的,应按要求写出自我评议小结,接受党支部考核。
  第十二条  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支部大会进行自评、互评,也可以由党支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组织考核、定等次。
  第十三条 本年度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仍要参加评议,但应根据其受处分后的表现进行定等。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党员,主要评议察看期内表现,不定等次。对上年度告诫教育或限期改正的党员,主要是评议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该按照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研究部署。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单位党员队伍现状、党内突出问题及党员思想动态,分析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及原因。根据校党委的部署,提出本单位的工作意见和计划。
(二)思想发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思想动员,明确评议要求。
(三)学习提高。各党支部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文件。
  (四)个人总结。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认真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五)民主评议。以支部为单位(党员人数较多的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自评、互评,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拓宽民主渠道,主动接受党外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与评议的透明度。
  (六)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内外群众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提出每个党员评定等次的初步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并及时上报党总支。
  (七)表彰和处理。被评议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并作为下一次学校党委表彰(两年一度)的“优秀党员”的候选人;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八)评议总结。评议结束后,各级党组织要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自下而上写出情况报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书面总结及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材料报校365备用地址,合格党员的评议表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行保存。不合格党员的评议表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定等标准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正式党员,一般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模范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二)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绩突出,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师生员工。
  (三)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缺乏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不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并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二)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搞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三)政治立场动摇,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或不缴纳党费的。
(五)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或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自然灾害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退缩的。
(六)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组织群众闹事、非法集会等;或在选举、人事任免、发展党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道德品质败坏,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参与黄、赌、毒活动,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者抚养教育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或生活作风不检点,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生活影响但不构成犯罪的。
(十)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一)工作责任缺乏。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胜任不了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产生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十二)工作作风漂浮。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拖拉推诿,刁难群众,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个人主义严重。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可以确定为合格党员。
   第十八条 介于不合格党员与合格党员表现之间的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党员。
第五章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第十九条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应认真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形成能进能出、吐故纳新的正常机制。
第二十条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注意把握五种界限:
一是把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纪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丧失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应区别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合格党员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要核实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不提过泛过高的要求,不蓄意整人,不定指标,不定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二)严格程序,民主公开原则。严格执行中组发〔2014〕21号文件明确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支委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365备用地址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提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公信度。
(三)教育为主,强化帮扶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通过结对帮扶、思想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对象的思想稳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基本合格党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发放告诫通知书的办法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党员作限期改正处理的时间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在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第二十五条 劝告党员退党,需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应通知被劝退的党员参加会议,允许其提出意见和申辩。在表决时,本人应该在场,仍享有表决权。如果本人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会有权作出劝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二)属于劝退对象,劝而不退的;
  (三)作限期改正处理,限期内无改正表现或无明显转变的。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党员除名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其说明和申辩,而且本人有表决权。若本人拒不参加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并作出决定。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八条 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365备用地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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