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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学院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15 12:54:55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市党代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为学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设置的原则

坚持以党章为依据的原则

坚持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的原则

坚持有利于党建工作开展的原则

坚持有利于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一)党总支委员会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各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45人组成。即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一般由学院党委推荐,市委教育工委任命或者由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由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1.各党支部委员会由34人组成,即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纪检委员。

2.机关党总支所属各支部书记一般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3.公寓管理中心党总支所属各支部书记由各公寓在编教职工党员担任。

4.系(院)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系(院)领导担任。

5.学生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原则上由教工正式党员担任,副书记、宣传纪检委员由学生党员担任。

6.各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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